耽誤救火3分鐘,賠償2萬元!消防車在小區大門受阻,物業公司被判賠
不久前,南京市溧水區永陽街道某小區的一戶居民家中突然起火,接警趕來的消防車卻因小區門口設置的花壇、門崗等障礙無法進入,導致業主家中損失擴大,為此業主將小區物業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溧水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酌定物業公司賠償業主損失2萬元。
王芳是南京市溧水區永陽街道某小區的業主,住在8樓。一天中午,正在家中休息的她突然聽到“噼里啪啦”的聲響,循聲而去發現是一間臥室的吸頂燈突然起火,掉落的火星引燃了床上的棉被。王芳見狀不妙,撥打119請求消防救援。據王芳稱,在她撥打救援電話后,消防車開到小區門口卻進不來。消防車只得繞至小區東南門附近,停靠在路邊,消防人員下車徒步趕往火災現場展開救援。
消防人員很快將明火撲滅,但王芳家中的家具、電器、衣物等已被燒毀。王芳認為,小區物業公司對小區的基本消防措施負有監管義務,但火災發生時消防通道被阻導致消防車輛無法通行,消防人員未能及時到達現場展開救援,原本小范圍的損失卻因此擴大至數倍。她覺得,小區物業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庭審調查、現場勘察以及走訪調查,法院查明,消防部門在接到火警救援電話前往救援,在消防車行至小區南門時,因門口設置花壇、門中間設置門崗、門上方懸掛彩帶和燈籠等因素影響,消防車未能進入小區。之后,消防車轉向至小區東南門附近,在接近涉案著火房屋的道路旁停靠,消防人員下車進入涉案房屋展開救援。審理中,法官經向消防人員了解,消防車從小區南門轉向東南門附近,多用時三分鐘左右。
溧水法院認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被告作為物業服務企業沒有及時對其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隱患排查消除,造成救援延誤,必然造成原告的損失擴大。根據被告物業公司的過錯程度,結合原告受損的實際情況,法院酌定被告物業公司賠償原告王芳因火災造成的各項損失2萬元。
法官表示,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日常管理單位,應及時進行消防監控、巡查,一旦疏于管理,小區發生火災并導致更為嚴重的后果,其不僅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還將承擔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及財產損失的民事賠償責任。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